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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记者 方松高 通讯员 刘志坤 实习生 吕玉茗 信息来源: 颍州晚报
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阜阳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2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查批准,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有了地方性法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专项规划 《条例》明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安排停车场建设用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中心城区旧城改造应当规划预留一定比例土地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城市交通枢纽、大型公交站场、交通换乘站等可以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方便驾驶人停车和换乘。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按照设计规范和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配建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边角空地、高架桥下、未投入使用的道路等公共区域,城管执法部门可以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 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利用符合条件的城市广场、公园绿地等场所的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区域设置停车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 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并按照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和无障碍设施,设置或者预留供电动汽车使用的充电装置。 这些区域、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内停车泊位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区域或者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内停车泊位: 城市主干道、快速路主路,桥梁、隧道及其连接线、匝道路面;建筑物周围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盲道和无障碍设施通道;双向通行的宽度小于八米、单向通行的宽度小于六米的机动车车行道;学校、幼儿园、医院出入口以及公交站台两侧三十米范围内;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定不得设置道路内停车泊位的区域、路段。 对已有的道路内停车泊位,应当根据交通运行状况、泊位周转使用效率和周边停车场的增设情况等及时进行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道路内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停车障碍。 建立智能停车信息系统 实行动态管理 因老城区停车泊位不足,不少市民经常为抢车位烦恼。随着5G、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的发展,通过智能停车系统查询车位信息已经从构想成为现实。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智能停车信息系统,对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智能停车信息系统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运行管理,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包括停车场开放状态、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收费标准、泊位预约、泊位诱导等。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加强对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 政务服务中心、医院、学校、车站、商业中心、公共文化服务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划出一定区域作为非机动车停放点。 “霸占”公共停车位违法 商家用锥形桶“霸占”自家店面门前公共泊位等现象在阜城时有发生。《条例》对有关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擅自将停车场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恢复。 擅自占用公共区域设置停车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擅自设置、撤除、占用道路内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停车障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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