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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为干部领导,却贪图钱财享乐,腐化堕落,法理不容!2020年7月,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对安徽省太和县原教育局局长李斌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斌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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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李斌,56岁,本科文化。2006年5月至2017年8月间,先后担任旧县镇镇长、党委书记、太和县民政局局长、教育局局长等职位。在任职旧县镇镇长、党委书记期间,李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多个开发公司、承建商在项目建设、工程结算、征地开发等方面,给予关照、谋取利益。

      2009年,肖某云在旧县镇开发大市场,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李斌同意其开工建设。为感谢李斌的帮忙及继续得到关照,肖某云转给李斌100万元;2001年,李斌帮助王某华顺利当选为旧县镇副镇长,并在其授意和帮助下,王某华的妻子在旧县镇开发了小区、综合大市场等项目,王某华向李斌承诺将自家妻子开发项目利润的一半送给李斌,李斌表示同意,并以钱先放置在王某华处保管,自己需要用时再拿为由,买房、买车、装潢,多次从王某华处拿取钱物。



      按此“关照”方式,2009年7月至2019年5月间,李斌先后为肖某云、王某华、赵某中等6人给予“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钱财14次,折合人民币共计874.257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874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出违法所得,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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