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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原副主任张振、颍上县住建局原副局长李强,因受贿罪分别获刑10年。
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原副主任张振日前,经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阜合产业园管委会原副主任张振(正处级)涉嫌受贿一案,近日由阜南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振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现年56岁的张振曾任阜阳市颍州区政府副区长等职务。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振在担任颍州区政府副区长、阜合产业园管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索取、收受他人现金、银行卡、购物卡、商场提货单等财物合计人民币347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阜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347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中,张振利用掌握工程款拨付的审批之便,向他人索要156万元,应当认定为索贿,应从重处罚。张振到案后,能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及孳息,确有悔罪变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颍上县住建局原副局长李强
日前,阜阳市中院对颍上县住建局原副局长李强及其特定关系人王玲受贿案作出二审宣判,判决李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王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李强,系颍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王玲是一名退休工人。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王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违法所得345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二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查明,2009年,上诉人李强与上诉人王玲发展为特定关系人,二人利用李强分管建筑市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约272万元,其中100万元系未遂。
上诉人李强在担任颍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建筑市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等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54 万余元,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阜阳市中院认为,李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颍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伙同王玲或单独,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326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
其中王玲伙同李强,利用李强的职务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约272万元,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应依法判处。二上诉人共同受贿中的100万元系犯罪未遂,对该部分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上,改判上诉人李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上诉人王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上诉人李强、王玲共同受贿犯罪所得约172 万元及上诉人李强单独受贿犯罪所得 54 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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